目前,办理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的告知已经比较系统和具体,对于委托人不赋予被委托人转委托权在公证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告知定势,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开发商、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一些特殊情况要求,越来越多的委托人要求赋予被委托人转委托权。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办事,一般是经过委托人本人深思熟虑的,公证员的告知也使他们对委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较深的理解。但大部分委托人只了解委托关系和责任,而对转委托权通常只理解为“无”和“有”一字之差,而对其中的含义则不甚了解。实际上一字之差所引发的是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有”转委托权,由委托人信任被委托人而变成了信任自己可能毫不知悉的被转委托人,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变成了要承担被转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责任和后果。因此,赋予转委托权比委托权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有的当事人对此不知情或估计不足。

因此,委托人是否赋予被委托人转委托权是办理委托书公证的一项重要告知内容。办理委托公证时,公证员应当告知委托人转委托权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同时告知赋予转委托权比委托权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以便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