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在公证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遗嘱是受益人强迫遗嘱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遗嘱。如一老人,无工作,在一闹市区有一间铺面出租,收益可观。其幺儿为了独占铺面,强迫其母到公证处立遗嘱。公证员在审查遗嘱时,叫其子女在接待室外面等候。公证员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经公证员的详细询问,发现遗嘱内容可能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随即问老人,老人才说遗嘱的内容根本不是她的本意,遗嘱的内容都是在幺儿胁迫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写上的。所以这个遗嘱是无效的,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所谓真实,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无外来压力下,或无他人故意制造假象迷惑下作出的。出于遗嘱人之口,或出于遗嘱人之手的遗嘱不一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一是应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当事人也应离开,由公证员两人在场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并做笔录,启发遗嘱人讲真话。二是遗嘱内容应要求遗嘱人自己写。公证人员应详细向遗嘱人说明遗嘱需注意什么事项。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员代为执笔,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三是公证员谈话一定要和气,要有耐心,使当事人肯讲真话。

我们这里指的真实意思并不包括立遗嘱前或立遗嘱后的意思。如某遗嘱人在立遗嘱前不想将财产遗留给某一儿子继承,但在立遗嘱时突然改变了自己的主意将财产遗留给这个儿子继承,那么,这个遗嘱仍然算是遗嘱人的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有效的。假如,该遗嘱人后悔依法改变了原遗嘱,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有效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