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陈斌

近几年来,公证证据在网络诉讼中的应用尤其广泛而频繁。与当事人自行收集、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相比较,结合本人的办证实践,本人认为网络公证保全证据具有较强的优势:

一、便捷性

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的,只要手续齐备,公证人员基本可以即时接待受理,而不是像程序比较严格的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此外,法院,当事人有时需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而其在公证机关的协助下取证则无需承担此种责任。

二、技术性

当事人一般对网络证据如何保全不甚了解,这时,就需要公证人员来指导他们如何操作,以便使得从网络上打印出来的纸质文本能充分的反映出网络现实。

三、专业性

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会将当事人的操作步骤逐一描述清楚,力求还原一个清晰的保全过程,使得人民法院能比较容易理解整个保全证据过程及所形成的证据。可以减轻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巨大工作量,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法院审理案件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瑕疵公证证据的产生,又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惑。 
   
具体网络公证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取证内容的完整性和瑕疵责任问题 

   
作为公证员,必须要求申请人对网络证据保全的全部过程一步一步操作清楚,不能遗漏步骤,从而影响内容的完整。但是,所有的证据最后都是需要人民法院来审理和判定的。一旦公证申请人所期望目的未能达到,这种举证不完整的责任归谁?显然,都应由申请人自负。因为申请人才是主张权利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网上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均由申请人进行,公证员完全是作为客观第三方,只是现场见证保全的过程,对证据的收集并不承担任何义务,与申请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无利害关系,除非有确证显示公证员违反职责,实际未到现场监认,或串通虚假证明,否则不存在公证负责问题。这也是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需要向申请人解释清楚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公证纠纷。

二、实务操作中注意的细节问题。

     1、当事人必须使用公证机关的电脑并由公证人员监督下操作电脑。在目前我国公证人员的网络技术普遍有限的情况下,这可以很大程度避免申请人对网络技术进行控制的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公证人员的网络基本取证技能,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加强公证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 
    2
、公证机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时,不能用非法的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来获取证据, 应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开机前、开机后、上网前、上网中、下载前、下载后、证据封存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公证证明的公信力。 

   
公证时,公证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全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合并使用,如对现场状况的保全,可以采取记录、拍照、录像,以及现场人员的陈述等多种方式共同进行,以确保公证证据的效力。此外,公证机构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防止木马软件或者通过黑客远程侵入公证处网络系统。 
    3
、对于特定案件需要特殊处理:近日,本人受理了一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香港当事人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他们与对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的公证。该公证事项应该不算特别复杂,但是在开始操作中才发现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储存在我们不常见到或者用到的“GMAIL”邮箱。该邮箱与我们平时用的邮箱不同。此时,本人并不急于要求当事人操作,而是要求当事人将该邮箱的基本情况解释清楚并现场演示。直到本人全面了解该邮箱,才允许当事人开始操作。

    三、公证书的撰写问题 
  公证书的撰写是事关证据保全成败的最后环节,也是公证工作的法定表现形式。证据保全公证书必须以要素式公证书形式出具,文书撰写的随意性较大。因此,如何防止在最后一环出错,本人认为公证书就是对事实的确认问题。事实的确认,只确认行为的存在,不要在公证书中出现任何结论性或判断性的文字。因为,公证机构只能证明行为的存在,而无法取代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与合同公证的合法性审查不同,不能混淆。 
  此外,公证书的撰写要充分运用要素式公证书的优势,在选择性要素应该尽量详细而准确。在表述方式上注意直观图表与文字结合,录像与照片结合,充分、直观地反映取证过程。 
  总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虽然有一定难度,但也有一定规律可循。只要注重公证方法的总结,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基本一致。公证界继续加强业务指导力度,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必将有益于拓展和规范证据保全公证业务。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公证证据保全,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主体自主实施的证据保全行为相比,公证证据保全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公证人的证据行为能力明显优越于一般主体的行为能力。 
   
然而,不应把公证保全作为唯一的网络取证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取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尽量充分取证,避免因公证保全不足导致的举证风险。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公证书存在实质性的错误,除依法否定其证据效力外,还应该及时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发出司法建议撤销公证书。 
   
综上,要积极探索网络证据公证保全业务,唯有不断追求公证业务上的创新和发展,整个公证行业才能应对日益复杂化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从而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