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践案例导出的问题为视角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陈康
   
   摘要:很多青年公证员属于“三门公证员”,“从家门到校门,从校门到处门”,学习了较多的理论知识,但这些理论知识未必能适应实际需要,青年公证员社会阅历较少,与他人沟通能力较弱,信息化的大潮逐渐逼近又对青年公证员的数据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使青年公证员快速成长任重道远,本文试图描绘一部包含“心法、性法、招式”的“秘笈”,让青年公证员在思维、责任、法律知识学习等方面勤加修炼,向成为优秀公证员的目标上努力。
    关键词:淘金式思维 责任 法律知识 谦虚谨慎 大数据
 
公证工作属于法律工作的一种,对公证员的要求较高。国家层面上,《公证法》对公证员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地方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从案件办理质量、审结期限、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对公证员提出了不少要求。“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尺之台,起于垒土”,青年公证员虽然符合公证员的法定任职条件,但离优秀公证员显然尚存在较大差距,而成长为优秀公证员这一秀木、高台需要汲取何种养分、掌握何种堆砌手法,也都是青年公证员迫切需要掌握的,笔者不揣浅昧,旨在通过自身在公证处工作时遇到的一些难题和困惑,试图提炼出公证员成长所需的技能和解决。
一、问题之引出
案例1:有媒体报道:某公民为出国旅游向某政府机关递交申请,因申请材料上要求填写紧急联系人,公民填写其母亲联系方式后,该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今年5月李克强总理将此事评价为政府办事机构给群众办事设置障碍的典型,社会上也掀起了讨论热潮,强烈谴责这种行为。一日,A在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时,因携带的证明材料不全遭到公证员办证拒绝后,指责公证员要求其证明“我妈是我妈”,违反中央精神,刁难他们,对此,公证员哭笑不得,花相当精力解释情况后,却常得不到认同。
案例2: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伪是公证员的当然职责,在办证过程中,笔者对苏州地区及周边地区,如上海、无锡等地的死亡证明格式较为熟悉,各地的死亡证明格式均存在一些差异。一日,B拿着一份上海有权机关出具的其母亲死亡证明,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笔者审核后发现,该死亡证明格式居然是苏州本地格式,并且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内容也不能相互印证,涉嫌伪造!笔者当即告知因其提供证件虚假,继承不能办理,该人矢口否认,反而大闹公证处,于是乎笔者拨打110,准备将此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民警到来后告知此事不属于他们受案范围,建议我们自行解决,最后的结果是办证人扬长而去,日后此类假证提供者也从未从公证处消失。
案例3: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是有顺序的,前序列人员不宣告相关人员死亡,后序列人员不能申请。一日,C携一份法院判决书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该份判决书写明,其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亲兄弟D死亡,法院最终宣告D死亡,但C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居然还有一份其母亲E宣布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这明显证明法院判决是错误的,但C不依不饶,强烈要求我们依照法院判决办理公证,还到处上访给我们施加压力。
案例4F来公证处申请办证过程中,向笔者抱怨,自己为了办理公证,为提供各项材料,常常奔波复印,还需要签署大量实体书面材料,对此其苦不堪言,而其在赴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由于移动公司在全系统推广使用签名终端,所有文件均以电子文档形式显示在屏幕中,在签字确认后,只需用电磁笔在终端上直接签字,签字信息也将实时传入系统,并最终会办理成功的内容通过短信及时告知,这大大减轻其提供材料和保管文件的负担,F提出,要是公证处能提供纸质公证书的同时,还能提供电子公证书,并且这些电子公证书也能得到社会认同,那将多方便呀!
二、问题之阐述
   (一)公证真实与公证便民之间的关系
  案例1反映地是公证真实与公证便民之间的关系,公证真实是公证事业的基石,《公证法》第2条、第3[1]均对公证真实作出纲领式的要求。公证便民则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使公证工作能够尽可能方便民众,不加重民众的事累。
  1.公证真实涉及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关系——客观真实是证明原则,法律真实是证明标准
  真实标准,法学界一直有客观真实抑或法律真实之讨论。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一直坚持唯物主义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体现在公证领域就是要求待证事实应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花费精力太多,如果确能准确查明事实自是最好,但很多事实由于时过境迁不能完全还原,因此能够完全查清事实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真实标准应运而生。法律真实体现在公证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使证明事实符合法律和相关程序规定的要求。
  客观真实是证明原则,法律真实是证明标准。公证作用之一在于预防纠纷、避免诉讼,公证事项的客观真实是发挥此一作用的前提条件,不真实的公证书会引起纠纷、引发诉讼,因此客观真实是公证结果基石中的基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关系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法律真实是追求客观真实的手段,其结果也应接受客观真实的检验,《公证法》第39[2]也规定公证处应当撤销不真实的公证书,因此公证书证明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就成为衡量公证文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而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核查证据,如果不这样哪怕核查的事实可能会正确,也不能够成为合法公证。
  2.在坚持公证真实的前提下,贯彻公证便民
  如前所述,公证真实是公证事业的基石,公证便民固然重要,但也应当在坚持公证真实的前提下,贯彻公证便民,不能为了公证便民,一味迁就当事人,具体到案例1,公证员自然也应响应政府号召,尽最大可能,便利群众办证,但从事法律工作的公证员,心中首先更应是严格依照法律流程,审核当事人提交材料及待办事项的真实性,案例中政府部门仅就紧急联系人填写就要求公民提供证明显然过于小题大做,但公证员公证后,可能会涉及到一栋房屋甚至千万钱财的继承与过户,稍有差池,不单会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证处也会面临赔偿义务,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证真实。
   (二)公证员需要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案例2表明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运用较多的法律是民事法律,对于刑事和行政法律了解可能较少,但是在办证过程中,需要运用各领域的知识。刑法第280[3]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如果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当事人持伪造的上述证件前来办证,即涉嫌构成相应犯罪,公证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处理后,可以在公证处显著位置公布公安机关的处置结果,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虽然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但像案例2中一样,并不是所有的公安机关的都会进行处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员还应当由良好的沟通能力,一是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其他部门的沟通能力,无论是移送涉嫌犯罪,还是为核实证件真伪向其他求证,都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有这种能力,能够更好地说服公安机关立案,也能达到快速核实的效果。二是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与当事人沟通畅通,能够让当事人尽快明晰公证目的,快速办证,在出现办证障碍时,沟通良好也能使当事人理解未能办证的原因,使当事人不纠缠公证员,达到证结与不结均事了。三是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的能力。公证事业的壮大,离不开上级管理部门的支持。上级管理部门对公证办理、投诉考评等方面均有详细要求,并且取得上级管理部门的支持,也更有利于我们同兄弟机关、部门进行畅通联系,便利工作。
(三)公证员应当有扎实的业务能力和审慎的工作态度
案例3反映了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当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和审慎的工作态度。
1.扎实的业务能力是公证员的立身之本
快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对公证员的要求,要达到上述要求,必须经过丰富积累,多办案、多思考、多阅读,具备办优秀证的底气,有火眼金睛发现当事人隐瞒的事实,有对涉案法律事实了然于心的能力,最终锤炼出扎实的业务能力,这是公证员的立身之本。
2.审慎的工作态度是公证员的立业保障
  公证员办证时就应当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没有审慎的态度,就算有再好的业务水平也肯定不会办出优秀证,态度决定优秀度,并且态度反映了一个人对公证事业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有责任感的公证员是具有荣誉感的公证员,这种公证员愿意为公证事业努力拼搏,有责任心的公证员愿意点燃自身的工作激情,升华人身价值。
(四)公证员应当有把握信息时代脉搏的能力
 案例4,反映随着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公证员应当具备收集、分析、利用大数据的能力。
  一方面,大数据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信息生产、加工、利用方式的一次深刻变革,体现着信息时代对社会的重新塑造。另一方面,大数据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其利用价值为各行各业所瞩目,对大数据的掌握和利用能力,体现着信息处理能力,体现着个人竞争力。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需要利用社会上已产生的众多数据核实办证,也会产生大量数据,未来的公证工作也将越来越信息化。公证员不仅要通过办证不断收集、壮大自身数据库,也要积极与公证系统外的其他数据库接轨,锻炼自身大数据处理能力。
  三、探寻青年公证员成长“秘笈”
  青年公证员成长“秘笈”,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心法——公证员应具备淘金式思维方式,带着问题去实践
思维方式是催动大脑思考的动力,因此将之称为心法机能。与淘金式思维方式相对的是海绵式思维方式。海绵式思维方式类似于海绵放到水中,充分吸收水分,如果知识体系本身井井有条、精密非凡时,这种思维方式将提供一个富有成效的起点,但有一个极严重、致命的缺点,对各种纷至沓来的信息和观点如何做出取舍,它提供不了任何办法。对获取的一切知识深信不疑。淘金式思维,则是自己掌握主动权,选择该相信什么忽略什么,但要做出决定和取舍,就得带着一定的态度去实践,即带着问题去实践,这种思维方式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各方在向你细说原委,你则随时准备与之辩驳,这是一种强调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知识展开积极互动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批判性思维。[4]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规定不能调整全部社会关系,学习知识未必适用于全部情况,沿袭的经验也可能有过时一天,要成为一名合格公证员,应具备淘金式思维,认真思索工作中遇见的每一个法律疑难问题,感触疑难问题之所以为疑难问题的原因;认真体会工作中碰见每一个争议,思考里中精髓,解答心中疑惑,这样自身就可以加速度进步。
(二)性法——责任比能力更重要,为民才是真主张
性格决定命运,责任是性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将责任列为秘笈中的性法。
成功始于责任,失败源于疏忽,套用时下流行的一本书书名,就是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有才有德是优质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笔者认为责任从个人和社会范畴上讲,分成三个方面:一是要有责任心,二是任何时候要对法律负责。三是贯彻公证为民。
责任心强调的是公证员的个人责任:公证员做人要对得起自己良心,对事要负责,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小到保证公证文书没有一个错别字、错误标点,错误,绝不以敷衍的态度来对待工作,而是要满怀激情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以发自内心的激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身心投入,圆满地完成工作。
对法律负责强调的是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作出的文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任何条件下都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规则,不能受不当外界因素的影响自己对法律适用的判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赋予公证员的责任,并且公证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也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为民强调的是公证员的社会责任。公证员属于社会分工产生的一种职业,并且可以说是一项服务业,并且公证的相关职权虽是由国家赋予的,究其本质却是公众授权的,要求公证员尽社会责任无可厚非。因此要在履行其他责任的同时,尽可能贯彻公证为民,要有一颗坚定、炙热的为民服务的心脏,随时向公众传递正能量,让公众感受到公证带给他们的方便。
(三)练熟练透招式——广泛吸收法律知识,透彻了解各类公证文书
    公证“招式”指的就是与公证相关法律知识和文书格式。“运乎之妙,存乎一心”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各类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格式,公证员日常使用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婚姻家庭类、民间借贷类、委托类等,了解这些知识不单纯阅读公证前辈著写的各类书籍,还要了解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背景和作出的立法说明,司法机关制定和出台的司法解释,相关理解与适用丛书中关于各方观点的阐述以及各级司法机关作出的典型案例,通过阅读上述内容,可以让公证员了解到一个有温度的法律,并在日常运用中“如手使臂”,倍加轻松。
    万法皆有度,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文书,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而且这种表现形式也由上级机关通过文书样式和各类操作规定所固化,因此公证员应当准确了解各类文书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定,确保文书体系符合要求,事实描述清楚,结果给定准确,还要了解纠正类文书的适用范围,可以纠正的证果断纠正,不能纠正的证坚决撤销。
此外,在条件和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公证员也应当多去参加一些学术论坛,多与法律界同仁,包括法官、律师、仲裁员等人士,进行交流,多听听各方的争议焦点,了解当前学术和实务领域的热点问题,并向他们介绍公证机关的观点,争取让法律界理解并认同公证机关的观点。
(四)注意维护好“内外门派”关系——谦虚谨慎,广交朋友,换位思考
青年公证员,一般均具有较高学历,属于“从家门到校门,校门到处门”的“三门公证员”,并且很多都是独生子女,社会阅历不足,人际交往能力较差,但公证工作作为一种社会性工作,对沟通能力要求很高。
对内,青年公证员要注意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多向资格老、经验多的公证员请教,学习其工作技巧、观察其工作节奏、参考其文书表达能力,并在遇到难题和出现心理困惑时,多同他们交流,求得他们帮助,使他们能不断帮助自身进步。笔者认为,如果公证处能够设立“青年公证员导师制度”,即为每一位青年公证员都设立一名职业导师,指导青年公证员办证,解答青年公证员日常疑惑,帮助青年公证员进行心理调试,这样将会各有利于青年公证员的成长。
对外,要广交朋友,并注意换位思考,社会是联系的,办精品证离不开其他同志的支持,以日常与房管部门联系为例,多了解他们的业务流程,以及我们公证书在他们业务流程中的作用,以此有的放矢,使公证书能达到双方共同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其他部门提供材料存在错误,也要换位思考,不要一味认定其他部门工作有失误,应当多做沟通,了解他们为何会作出相应决定,以案例3为例,我们可以先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法院,并询问法院同志在作出相应判决时,是否考虑到宣告死亡的次序问题,并最终会同法院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五)把握时代节奏,学习其他部门的先进“新招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搜集、加工、处理能力越来越成为一种必备技能。虽然目前纸质文书还是工作主流,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数据化、无纸化。以上海东方公证处为例,他们针对电子邮件保全,专门设置了一个保全系统,以确保保全全程的公正性和保全结果的准确性,并且针对公证理论的嬗变,他们设置理论研究中心,研讨公证理论并指导公证办证。移动公司的电子签名,无纸办公等工作手法也对未来的公证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此外,随着国家大力推行信用化建设,各行各业分散的数据库将会得到进一步整合,我们也不断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完善数据采集流程,并在建立多方联系的数据交流体制,确保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共享,上述举措均能有力提高大数据建设,充分发挥公证行业的职能优势,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成为优秀公证员这一过程注定不会是一条坦途,也很难有什么捷径可走,但“大道至简”,青年公证员要是带着问题去思考,常怀责任之心,扎实掌握业务知识,谦虚谨慎,将会在修行道路上越行越远,越走越顺。


[1] 《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2]   《公证法》第39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学会提问》,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12月第1版,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