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殷岳亮

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往不断加快,财物的流转越加频繁,社会各行业及公民为了在流通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就加大了对公证的需求,使得公证业务不断扩大,公证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一些人企图利用公证达到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目的,甚至有涉嫌企图利用公证书进行诈骗,尤其在涉及不动产等财物转移中(如委托卖房、调抵押借款等),这不仅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损害了公证处的形象,给公证机构、公证员带来了极大的执业风险。我们认清了假证明材料迹象,查明形成假证明材料形成的原因,强化对以虚假人、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防范措施。
一、提供假人、假材料骗取公证常见现象
    (一)公证当事人是真实的,但证件或证明材料是伪造的
    有些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是因为当时情况紧急(如人在苏州工作,而需提供给公证处的这么材料却在外省老家),而公证手续要求高,为了贪图方便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当事人张某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公证人员在审查张某提交的公证资料时,发现《结婚证》有些特别,立即联系外省市的当地民政局作进一步核实,被证明这份《结婚证》确系伪造。公证员追问张某办理假证的原由,其结果是吴某与配偶确实是夫妻,只是《结婚证》在老家,因上班没时间回去拿,因公证员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其他还有可能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假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等。
    (二)证明材料确实是有关单位出具的,但其内容却是虚假的
    有些当事人托关系、送钱送物使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印章是真的,但内容却是假的。在现实中,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经常发现有些当事人为图省事或者别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刻意的向公证员隐瞒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在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中少填写继承人。更有些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单位极不负责任,甚至为当事人出具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任由当事人填写。还有伪造《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等情况。如果公证处在调查中不能发现,将给被遗漏的继承人带来财产损失。
    (三)当事人是假的,证件是真实的
    有些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如真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等,但前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冒名顶替的。这种情况有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盗用或骗取他人的证件进行顶替。此类现象在办理委托卖房、抵押借款的公证中占了主要部分,假人主要存在夫妻办理公证中,如夫妻一方拿着另一方的身份证带着假人来骗取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卖房的委托书、抵押借款公证,在取得钱款后,逃之夭夭,给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人和公证处造成极大的损害。另外,也存在继承公证中,几个继承人中有一个不愿意来办理公证,其他几个继承人就找个来冒充骗取公证书。
    (四)当事人是假的,证件也是假的
    有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不但是虚假的,当事人的身份也是虚假的。这种情况性质比较恶劣,多数都是利用假证件处分他人财产而骗取钱财。如李某因外面欠了购买吸毒粉的钱,便雇了一个人来充当其妻子,并以妻子的身份办理了一份假身份证和一个假结婚证,来公证处办理夫妻二人与他人签订的《售房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证中询问其妻子时发现假人、假证。
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原因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一般都是故意的,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都明确告诉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原因可归纳为:
    (一)公证员识别能力有限
     在关于公证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辨别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能力的一项调查中,85.8%的公证员认为目前公证员辨别假证的能力尚有差距。对于伪造、变造身份证水平不高的,一般公证员只要做勤勉尽责、认真细致,就可识别其真伪。但是在当今假证泛滥的时代,让很多公证员无奈的是,造假技术的翻新速度让人瞠目,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二)公证机构硬件设施不全,查验文件、证件等技术手段不足
    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而不是鉴定机构,花样翻新的造假技术逼得公证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不承担起这项任务。现在多数公证处配备了身份证鉴别仪器。
    (三)公证立法方面滞后和工作量大致使公证员调查核实难
    公证处办理公证所依据的各类证明材料大都是由公安、民政、房产、单位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各类证件或法律文书,这些文书的真假只有发证机构最清楚,而这些证件仅凭公证员个人的识别能力是难以认证的,为确保其真实性,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公证法》虽然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但对公证证据规则缺乏详细规定,如对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审查需要遵循的规则,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导致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范围、标准及对证据的取舍随意性较大,给当事人造假提供了很大空间。其次,立法仅规定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有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权力,并未赋予公证员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力。这使公证处的调查难度很大,很多时候,有关部门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公证处通常只能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这,往往会使一些虚假证明蒙混过关。
    即使有关部门配合公证处核实,但是公证所需提交材料繁多,对每一证件逐一调查核实难度很大。还有大的工作量,公证员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公证都去实地核实,而且实地核实无疑加大了公证机构的人力、物力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限制了公证机构就是限制了公证申请人,增加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成本。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制裁措施无力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购买、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80条也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假证明报案受理难,有关部门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打击不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损害后果的才予以制裁,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使得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鼓励,行为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公证处在发现假证时,只能没收假证或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进行假证通报,基本上没有其他制裁方式。由于制裁措施软弱无力,导致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收获大大高于其可能获得的制裁,违法成本的过低,促使当事人铤而走险。致使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行为日益猖獗。
    三、防范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措施
    (一)加强公证员执业风险的教育,提高公证员的防范意识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证明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上的签名属实,这些公证都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当事人财产受损,就会损害公证处的社会信益,甚至可能涉诉及面临高额赔偿。为此公证机构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经常对公证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风险教育。要充分发挥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在办证中的注意义务,提高辨别假证的能力。公证人员一定要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认为可疑的,一定要坚持调查核实。公证人员提高风险意识,防范意识,才能警钟长鸣,不掉以轻心,严格把关,在审查当事人身份及证明材料时谨小慎微,严格细致,防止出错。
    (二)加强公证机构硬件设备的建设,提高公证机构防范行业风险的能力
    在办理公证时,身份证明是公证人员识别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光靠公证人员的经验和当事人的谈话来识别这些假证件是不够的,因此各地公证机构还应根据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的要求,配合身份证识别仪和二代身份证读卡系统,用以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的真伪。这对改善公证员的执业环境,防范行业风险会发挥很大的作用。除了身份证识别仪器外,公证机构也应加大其他技术设备的投入,如购进录音录像设备等,采取照相、录音等一系列措施,有条件的还应在办证场所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对办证过程进行实时全程录音录像,这不仅会使持假者无法蒙混过关,也可以对持假者起到威慑作用。如有条件的公证处可安装音视频采集系统,不仅端正了公证人员服务的态度,提升了服务意识,同时,有效防范个别当事人恶意骗取公证书的不法行为。
    (三)开设验证培训课,提高公证人员识别假证件的能力
    仅仅加强公证机构硬件设备的建设用于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的真伪是不够的,因为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段日趋高明,像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假房产证、假学历证等等也需要识别,这就有必要,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机关经常开设验证培训课,对没收的当事人提供的假证件汇总,善于发现假证件的特征,总结经验。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平时要多留心、多观察,要多研究真证,对比真假证件的区别。通过验证培训,能大大提高公证员识别假证件的能力,练就公证员的火眼金睛。
    (四)规范完善办证程序,及时发现虚假情况堵塞漏洞
    构建公证证据规则,统一公证证据采信标准,严格公证证据的收集、审查、归纳程序,规范完善办证程序,才能使公证员在办证中有章可循,为合法出具公证书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在办证中,公证员应增强与当事人谈话交流的能力,详细告知当事人在办证中提供虚假证明会引起的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年代久远,确已无法查证的有关事实,公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以出具声明书的形式对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这样可以约束当事人,降低公证员执业的风险。公证员在与当事人的谈话中还要善于提问,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和回答,如当事人作假,很多情况都有露出破绽的地方,公证员发现虚假情况可及时堵塞漏洞。
    (五)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公证的核实工作的落实直接影响到公证处的办证质量和公证书的效力,为此公证处应与办理公证所依据的各类证明材料的主要出具的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公证的打假要依靠社会和职能部门的配合才能有效防范与打击。公证处争取在调查和核实时能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争取与公安、民政、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联合,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以及完善和扩大公证内部警示系统,建立可靠的信息来源,使那些持有假证件、假证明的不法分子无法藏身。同时各个公证处之间要互通有无,建立网上诚信记录共享平台。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实行不良诚信记录,以有效防范当事人的造假行为。
    (六)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当事人法治意识、诚信观念
   公证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反映公证造假现状,广泛宣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社会危害性,广泛宣传当事人造假骗取公证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的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加强全民族的道德建设,提升全民族的诚信意识。
    四、加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假、用假者
公证,作为一种社会法律保障制度,其信用保障优势是其他证明形式无法相比的。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失去了信用,公证也就失掉了赖以生存的根本。目前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行为日益猖獗,公证现已成高风险职业,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侵害的不仅仅是公证机构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蚕食了国家的诚信基石。公证造假愈演愈烈最主要的原因是打击不力。只防不打,公证机构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造假者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应从制度上严厉打击非法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这就需要有关各方应加强配合,完善相关法律,改变对造假造成损害后果才制裁的现状,立法上应规定凡是提供虚假证明这一行为成立,就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对造假者绝不姑息,这才能为公证行业提供一个健康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