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殷岳亮

  【摘 要】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虽有区别,但也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文对该两项公证事项的对比、分析,能准确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公证员在受理办证操作中正确区分,希望能对同仁们有所帮助。
【关键词】 保全证据  现场监督  异性  共性  公证
 
随着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大,涉及侵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而保全证据类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均是公证机构的常办证种类,因该两项公证程序类似,个别公证员在办理该两类公证时就常会出现一些混淆,难以区分,从而也会增添一些办证困难,不能真正的体现出公证当事人办证的目的。现本人就所掌握的该方面公证业务知识及长期从事办理该公证的实践,来对该两类公证的异同做一个比照。
一、 保全证据类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之异性:
1、       概念定义之不同:
保全证据类公证通常是指公证当事人为了避免某些特定的
证据灭失或证据以后更加难以取得,而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保全行为、过程及事实给予证明,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对活动整个发展过程通过察看并督促,对在该活动中所形成的事实依法证明并确认其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
2、申办公证的主体之不同:
申办保全证据类公证的公证当事人既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当事人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
而申办现场监督类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
3、对公证所涉及要求之不同:
  保全证据类公证所涉及要求是:保全证据只是对所保全的行为过程、财物现状进行保全并公证,但对财物现状的真实性要求不是很高,是侧重保全的过程、现状。
 而现场监督类公证所涉及要求是:公证人员对活动现场的整个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对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要求相对较高。
  4、对证据的关注作用之不同:
   保全证据类公证所关注的作用是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民事实体法上对公证的法律地位及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直接赋予了公证文书以无可争辩的证据效力,当事人以此通过保全公证以固定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证的证据。
而现场监督类公证所关注的作用是以证明公证当事人举办该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
   5、证明对象之不同:
   保全证据类公证的对象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房屋及附属的现状(含房屋的内部现状)、信函送达(含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以及侵权行为、事实等等。
   现场监督类公证的对象包括:招投标活动(建筑、装修、采购、土地使用权等等);拍卖活动(土地使用权、物权、摊位使用权等等);开奖活动(体彩、福彩等等)以及用开奖形式确定的学生小升初录取、选房顺序等活动。
   6、办证目的之不同:
   保全证据类公证所关注的作用是想通过保全公证以固定可能灭失的证据,以便今后能通过诉讼、仲裁及非诉等手段来更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现场监督类公证所关注的作用是以此提高不特定的广大公众对该活动的真实性、可信度的认可,以此来提高主办者在当地的社会信誉度和知名度。
   7、所涉及效果之不同: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当事人为了今后的诉讼、仲裁、索赔之需要。
而现场监督类公证则主要是为了证明获得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8、是否需制定活动规则之不同: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带有严格的程序性的,在活动前都需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和规则,活动规则还要符合相关法律的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许多活动还需要经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整个活动均按照既定的规则来操作。
而保全证据类公证在办理前则不需要制定详细的保全规则,但可以设计保全的方案、措施,尤其是办理保全购买侵犯商标的物品公证时。
   9、办证时安全性之不同:
  现场监督类公证在活动开始前一般是要经过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在活动现场公证员的人身相对是比较安全;
而保全证据类公证中有些是要跟随当事人外出去购买侵权产品,随时有被侵权人发现而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安全系数较差。
10、是否需现场宣读公证词之不同: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公证人员在对整个活动的过程、结果确认为符合活动规则,就应在活动的结尾当场宣读公证词,然后七日内出具公证书;而保全证据类公证则不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词,出具公证词的时间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可。
11、公证人员是否需着装之不同:
   公证人员参加现场监督公证均应着装,并佩戴公证标识参加整个活动;而保全证据公证在办理中一般不需要公证人员着装、佩戴公证标识。
   12、生效时间之不同: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经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办理条件的,就指派公证人员参加该活动,活动过程、结果符合规则,参与公证员就有权在现场宣读公证词,所以,宣读了公证词该公证就已生效。
而保全证据类公证则必须在办理保全以后经审批人审批后才生效,而不是现场办理后生效。
二、 保全证据类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之共性:
   1、参与办理人数之相同:
这两类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均需要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人必须为公证员,其他人可以为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或公证辅助人员;
   2、亲自办理之相同:
在办理这两类公证过程中都需要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并且至始至终参加,不能随意调换公证人员;
   3、办理过程记载之相同:
在办理这两类公证过程中均需要公证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工作记录,须把整个活动或保全的过程完整的、客观的记录下来;
4、办理结果要求之相同:
这两类公证所要证明的结果均有真实性、客观性在里面;
5、出证方式之相同:
这两类公证在出证方式上均应是以要素式来出具公证书。
   综上,保全证据类公证与现场监督类公证既有区别处,也有共同点,我们公证员在受理办理该两项公证事项时一定要仔细、全面审查,准确把握按哪一类公证事项来受理办证,从而让公证当事人达到办理公证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