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在本市有一处闲置的住房,于前年年初出租给季某夫妇,双方经协商,约定房租一季度一交,如果不按时交纳房租,房东就可以解除租赁,将房屋租给他人。由于宋女士没有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觉得只要能按时收到房租、又不影响再次租赁便在当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季某夫妇租住该房屋后,不但按期如约向宋女士交纳房租,而且房屋内的设施也维护的很好,加上夫妇二人待人和气,宋女士打心眼里觉得这次的房客不错,从一开始的过几天就要去出租房屋看看变成到交房租的时候才过去。但在去年年底,王某如期去上门收取房租时发现房门紧锁,从玻璃窗往里看:季某夫妇带来的贵重物品已全数搬走,空荡荡的屋内只留下当时租房时说好由房东提供的一张木头床、一张桌子、几个孤零零的衣服架。再次拨打季某夫妇之前提供的手机号码时已是空号;而到季某夫妇原来聊天时提及的户籍地某某村也是寻人未果。宋女士想把上述房屋另行出租,但又担心万一自己开门进去把屋内东西清空后,原房客季某夫妇回来后以屋内有值钱的东西和私人物品为由要求赔偿。为此,宋女士来公证处询问:为了避免被原房客反咬一口而有理说不清,以及让房屋能及时再次出租、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可否办理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告知宋女士: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授权委托书;2、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3、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如果在签订租凭合同时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将这些约定在协议当中,一旦出现了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需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公证手段--保全证据有效地保护自己。为此,宋女士很是苦恼:没有经过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拿着自己家的钥匙,却不能进去...... 宋女士的遭遇不是个案,经常有当事人来公证处咨询,内容几乎相同,都是房屋租赁方面的事情。有的是出租人,其困惑是房屋租期已到而承租人还继续占用所租房屋也不续交租金,但人都不露面,现在无法重新利用自己和房屋,想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给他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承租人屋内存放物品的状况;有的是承租人,其困惑是租期未到,而出租人提出要涨房租,否则不再租房给他使用,想请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其应讨给出租人的房租提存至公证处,证明他已履行了义务……面对这些人的咨询,公证员认真查看了他们提供的书面材料,却无法帮助他们,因为他们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该类公证的受理条件,这些人只能通过法院漫长的诉讼过程来解决双方已出现的争议,无疑费时耗力、成本高昂。对房屋租赁双方而言,不论租期或租金多少,都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最好的做法是把之前的功课做足。如房屋租赁合同对违约或届满后有单方可以处置作出详细约定,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一旦如此做了,日后如出现房客“跑路”,房东要求办理保全公证时,公证员无需再核实房客意思,便可进行公证保全,保障房屋租赁关系正常流转。合同经过公证,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而言,有较强的约束力,也能防范房东的擅自提价。因此,为了防范租赁风险,特别是涉及租赁房屋面积多、期限长或者租赁商铺、写字楼这些标的高的合同,公证很有必要。 现实生活中广大的承租双方人由于公证意识淡薄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一旦发生纠纷非得通过诉讼方式去解决,因为法院无论在审结期限还是诉讼费的收取,都远远大于公证的出证日期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因此,建议广大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公证,以便一旦发生纠纷,便可高效、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