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曾是个讳莫如深的字眼儿,这个字眼儿代表着死亡,映射着家庭和睦的粘合度,因此许多人不愿主动去订立遗嘱。如今,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与转变,订立遗嘱成了部分人交代身后事的方式。立遗嘱人的心态也由以前的怕说、忌讳、沉重到现在的坦然、开明、主动咨询,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象,在表象之下,市民须对公证遗嘱秉持谨慎的态度,切忌订立公证遗嘱的随意性。
订立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这意味着单方行为生效之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公证遗嘱更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订立的五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均受法律保护,遗嘱并非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张大爷心神不宁地来到我处,对公证员说:“我的房子不想给儿子了,我应该怎么做?”经过公证员的一番询问,原来张大爷在二一三年《苏州市公证服务惠民承诺》刚刚实施的时候,盲目地跟随社区其他老年人至苏城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如今反悔,想更改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优先,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也决定了它的稳定性更高,更改难度更大,因公证遗嘱会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被录入中华遗嘱库,所以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市民,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至原公证处办理撤销手续,自己撕毁、销毁或者以其他形式否认,均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在此警醒广大市民,财产的处置、分配须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虽然《苏州市公证服务惠民承诺》规定:“公证机构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事项减半收取公证费,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免收公证费”,但切莫贪图便宜,在没想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处置身后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