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该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明晰公证收费标准,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更好地为人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务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从发文之日起,即2017630,全省范围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将严格实行上述新的试行标准,630前受理的公证案件仍遵行旧的收费标准。
从民生角度出发,该《试行标准》有两大新亮点,第一是试行标准中关于继承公证收费比例的大幅度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的公证收费标准是根据受益额大小按比例进行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50万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500万部分,按0.8%收取”变更为“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50万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500万部分,按0.5%收取”,打比方100万的受益额按照先前旧的收费标准,公证费应收取9400元,按照现行新的试行标准,公证费只需要缴纳6600元,在现如今高房价的背景下,大大减轻了受益人办理公证手续的经济负担,更为人性化。
第二个亮点就是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由原先的“每件收费200元”调整为“每件收取1000元,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也许有公众质疑为什么遗嘱公证费用反而增加了?在此可以回答大家的疑惑:因实践中存在不少人草率、盲目地申请遗嘱公证的行为,公证遗嘱经多次修改、撤销,不利于当事人遗愿和利益的维护。遗嘱公证费用增加的目的在于正确引导公众更加谨慎、严肃、理智地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不盲目跟风,增强立遗嘱人意思表达和公证遗嘱的稳定性、有效性,公证机构也将严格按照要求将遗嘱公证的信息录入“中华遗嘱库”,当然,自20134月苏州市实施的《苏州市公证服务惠民承诺》依然有效,公证机构依旧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减半收取公证费,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免收公证费”。

即日起,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将严格执行上述《试行标准》,继续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会在受理公证的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