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产继承公证原本并不是太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此,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是继承人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样就不会产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死亡顺序的不同却给法定遗产继承公证带来了大麻烦,不仅耗费了申请继承人大量的精力去收集证明资料,更牵涉到了原本和该法定遗产继承不相干的若干人。近日,本处就受理了这样一件法定继承公证申请。被继承人方XX于二〇〇三年死亡,遗留有不动产一处。其父母、妻子、独生女儿当时均在世,该法定遗产继承是本位继承,只涉及继承人四人。

        一直到十五年后的今年,方XX的妻子才向本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而在这十五年间,不仅被继承人方XX的父母在二〇〇四年先后死亡,就连方XX父亲的母亲(也就是方XX的祖母)也在二〇〇六年死亡。这个公证案件之所以复杂正是因为与一般法定继承公证的死亡顺序正好相反。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相关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因转继承的规定获得继承权;又因被继承人的祖母后于被继承人的父亲死亡,被继承人祖母的子女也因转继承的规定获得继承权;而且转继承中又出现了代位继承,使得该继承公证手续非常复杂。本案中,从原来本位继承的四个人,层层演变为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的七个人(其中有四个人竟然是被继承人父亲的兄弟姐妹)。就本案而言,这种情况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就及时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话,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根本不会牵涉到其他人了。

        所以,一旦有人遭遇不幸死亡,我们都要意识到及时办理继承公证的重要性,千万不要自己拖延不办,使得法定继承公证越拖越复杂,成为拖不起的法定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