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某及其兄弟姐妹三人前来苏城公证处申请办理父母的房产继承公证。在认真审核材料并核对身份后,公证员按例对各位继承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其中,王某及其哥哥均表示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王某姐姐则表示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但是,王某姐姐要求在放弃继承的同时,指定自己放弃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的哥哥来继承,即王某哥哥继承父母遗产的三分之二,王某继承三分之一。究其原因,公证人员经询问后得知,王某一家系重组家庭。王某年幼时父母离异,其母不久后又与现在的继父再婚了,王某哥哥、姐姐均系继父与其前妻所生,王某与继父、王某的哥哥姐姐与王某母亲均形成了扶养关系。三人原本打算共同继承父母的上述遗产,但由于王某姐姐长年居住在外地,往来苏州不便,考虑到后续还要去房管部门办理一系列换证、买卖手续,故其考虑再三后,决定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基于信任,王某姐姐放弃的遗产份额只想指定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即王某的哥哥来继承。因为她认为,若不进行指定,一旦其放弃继承权,就会无形中增加王某最终继承的遗产份额。
公证人员告知其,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不可反悔,且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应作出要求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