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初,A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和D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共同组建投资成立了Z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其中A公司、B公司和D公司分别出资2000万元,各占出资额的28.5714%,C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额的14.2857%。今年7月,由于内部原因Z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了该公司并进入清算程序,四家出资公司要将Z公司所持的某公司的“新三板”上市股份按照出资额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于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10月初来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申请将Z公司持有的登记在Z公司股东账号内的1125万股某公司的股份及权益变更至四家出资公司名下的公证。
公证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查了相关材料后,决定受理该项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两个需要关注的焦点:一是Z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清理完毕?二是申请人是否都有资格承继该股份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方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Z公司的《清算预案》和《专项审计报告》,公证员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到了Z公司的清算组备案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信息,接着通过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防伪报备查询系统核实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这些信息,公证员确定了Z公司在债权人公告期间无新增债权,Z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清税也已结束,这归功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发展。  
虽然已经确定了Z公司之前所持的股份可以进行分配,但是本案例中有一点特殊之处在于D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实业投资,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D公司不得拥有新三板的股份;因此D公司已于2019年8月底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在公证员的要求下,申请人提供了该转让合同,合同中表示D公司将持有的Z公司的股权及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予C公司,故D公司应承继的股份及权益由C公司承继,D公司最终承继零股。此外,四家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来到公证处,共同确认对Z公司所持股份及权益的分配没有异议。
申请人随后将公证书提交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核查人员向承办公证员致电核实了有关情况,相关股份的分配现已完成。
虽然早在2001年“新三板”就已经诞生了,但是近年来才有了较为快速的发展。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新三板”上市,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涉及到“新三板”的股份转让时需要公证机构来对此进行认定。据了解,“新三板”不仅在股权转让方面需要公证,在一些企业进军“新三板”市场时也会需要公证机构来监督、认定。在办理此类公证的过程中,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为公证处提供了极大的便捷;合理有效地利用这些大数据平台能够大大提高办证效率,节约成本,充分体现了优化服务、服务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