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提升,随着公证法律服务的普遍化,公证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护国家、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不少人为了一己私利,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公证书或者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已成为重灾区,当前如何净化公证环境,已刻不容缓。

示例一:小伙伪造离婚证,意欲骗取贷款
某小伙与某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来到我公证处,要求办理借款抵押公证及对该借款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应公证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离婚证、写有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银行的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材料,公证员对上述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后发现该小伙提供的离婚证纸张及钢印与真本有出入,经公证员的再三提问下,该小伙承认其提供的离婚证确系伪造。究其原因,由于其配偶不同意借款,该小伙便用这个方法来逃避配偶必须到场的要求。
对于这一情况,假设公证员没有仔细审核其离婚证,没有发现遗漏其配偶的情况,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示例二:为了少跑路,提供假证件
一对夫妻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用于留学,公证员要求其提供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妻二人拿出了一份章盖的不全的外地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员看了该出生医学证明之后怀疑该证明系伪造,于是便打电话至出具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医院进行核实,后被告知该院当年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盖有两个印章,而这对夫妻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一个印章,遂认定该夫妻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公证员问其原因,他们回答说出生医学证明在外地老家,回一趟家太浪费时间了,于是想到伪造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想着能蒙混过关。公证员听了啼笑皆非,并告知他们重新拿来真的出生医学证明才能给其办理公证。
示例三:老伯为少提供材料,作出虚假陈述
一老伯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其父母的房产继承公证,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薄、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该证明上只反映其父母就他一个儿子)、父母的职工档案、房产证等,公证员审核了上述材料,并为其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在受理过后,派核实人员对老伯提供的材料到各个机构去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出人意料,在核实老伯提供的由派出所提供的材料时发现老伯还有一个弟弟,这个弟弟在其父母过世后不到两年也过世了,这个弟弟家里还有老婆和一个独生儿子。公证员于是打电话给老伯再次问其父母生育几个子女。老伯还是回答就他一个儿子,公证员说我们核实到你还有个弟弟,是什么情况。老伯说他是有个弟弟,弟弟过世了,不算的。于是公证员要求老伯来公证处一趟,需要跟老伯再核实一番。老伯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告知老伯当初给老伯做谈话笔录的时候就问及老伯父母生育几个子女,包括过世的子女,并且给老伯讲述了相关法律规定。老伯现如今隐瞒了还有一个弟弟的事实,一味的狡辩的说过世的子女没有继承权,他父母就只有他一个儿子在世,理应他来继承全部财产。公证员跟老伯再次讲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说老伯父母的财产在其父母过世后发生继承,应由老伯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后过世的一方配偶、老伯和弟弟来继承。又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其父母过世,弟弟在财产分割前也过世了,所以弟弟应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的权利转由其父母(已过世)、配偶及儿子继承。老伯听完公证员的耐心解释,答应回去补充完整材料并喊上弟媳和侄子一起过来重新办理公证手续。
原因和危害分析
公证员对每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都提醒过办理公证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作出真实的陈述,若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是什么让那么多的当事人铤而走险,提供虚假材料甚至带了假人冒充相关当事人。
1、公证当事人动机不纯,为了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放手一搏,以极小的风险换取较大的利益。公证机构在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后最多是将当事人批评教育,更甚者列入公证黑名单,当事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多数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2、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自己的肉眼及自身的办证经验来分辨真伪的,如今造假技术越来越高,很多时候难以凭肉眼来识别,即使公证员练就火眼睛睛也难免有差错。
3、《公证法》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具体得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这类情况,违法当事人为所欲为,毫无顾忌。
应对措施及思考
1、加大执法力度。在公正执业中,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根据危害程度分析相应的执法手段。细化《公证法》中关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惩罚措施。
2、有关单位对于公证机构要求核实材料应给与配合。当今社会,不少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公证机构核实一事非常排斥,他们认为既然是盖了章的材料何必多此一举核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将真实的材料中反应详细的人物关系或者重点内容的页面在提供给公证机构的时候拿走了,公证员假设拿着这份材料办理了公证而不去有关单位核实,那么后果可想而知。也有些部门本着所谓的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因不接受公证机构的核实,或者有些外地的职能部门要求公证机构派员前去调查而不顾路途遥远等。因此,应加大力度提高公证机构的地位,给与公证机构相应的调查权,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公证机构核实材料。
3、加强法制宣传,在社区街道办等地方给居民进行普法教育,告知提供虚假材料的负面影响及将对自身的影响,在公民中形成自觉守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