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改革开放和西方自由思潮的影响,逐渐出现越来越多非基于夫妻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同时这种现象不仅在发达城市不断增长,现在也不断扩展到农村地区。非婚生子女数量的逐渐增多,不仅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风气和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而且也影响着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非婚生子女存在入户难、上学难、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并且受到社会歧视,其中部分非婚生子女更是因为遭到种种不平等待遇而产生自卑心理,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进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以至于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他们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宁,所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把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获得更好的保护。因此,公证行业如何强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为其提供高效便民的公共法律援助,是值得我们所有公证人关注的重点。
市民刘女士在与前夫离婚后结识了同样刚离婚的马先生。同病相怜的两人感情迅速升温,随后刘女士怀孕了。而马先生又由于工作的原因,没有能够及时地与刘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女儿降生后,刘女士很担心自己的孩子会成为“黑户”,如果孩子没有户口实际上就失去了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如就医、上学、社会保障等都会受到影响。于是她来到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咨询,希望得到帮助。
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也多次遇到类似刘女士这类的情况,为了帮助非婚生子女成功申报户口,本处不但组织公证员们在处务会上进行了研究学习,也多次与本市的公安户籍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条不足5条,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也不超过10条。在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更是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的制度,会使得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江苏省为解决各类户籍方面的问题,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双方共同提交明确子女抚养人的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的事实声明。”
根据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需要父母双方向公安机关提交明确子女抚养人的协议书,为了该协议书的有效性以及对非婚生儿童权利的保护,公安机关建议当事人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协议书公证。本处公证员通过与公安机关户籍科的沟通,详细完整的告知了刘女士办理该协议书公证的内容和要求,听了公证员的告知后,刘女士立刻拉上马先生和女儿到相关部门做了亲子鉴定。拿到报告后随即于第二天与马先生携带了身份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等来到本处办理协议书公证,公证员在审查了材料和核实了两人的婚姻状况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为当事人双方拟定了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女儿归马先生抚养,由马先生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和教育费用;如遇其他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解,协商解决;一方若有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进行了严格的公证程序后,当场给刘女士出具了孩子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书。刘女士随后拿着公证书成功地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给孩子上了户口,解决了自己的后顾之忧。
非婚生的儿童由于出身的原因而在社会权益上受到诸多侵害。随着社会发展和西方文化、思想观念的不断渗入,这个群体的数量在日渐增加,就这些孩子自身而言,他们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这些孩子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的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而公证处也会尽全力保护非婚生儿童的相关权益,使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在同一块土地、同一片蓝天下愉快的生活成长。苏城公证处一直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便利群众、服务群众,增加便民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热情服务特殊群体,为特殊群体提供最适合的公证服务,满足其法律服务需求,让公证守护所有儿童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