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问我们,乙的妻子甲很多年前就去世了,乙后来又和丙再婚了,现在办理甲的遗产继承手续,丙可不可以分甲的遗产?
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了财富,更关心如何将财富向下一代甚至下下代传承下去。继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继承的开始时间尤为重要,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都离不开继承的开始时间这一核心要素。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法律关系的形成,决定着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嘱的效力和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等许多重要的问题。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被继承人死亡时”,这里死亡时间又如何认定呢?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确定生理死亡的时间:1、死亡证明;2、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死亡
一般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因此,甲死亡时,继承开始。在那个时间点,甲的父母、配偶乙、子女是她的继承人,丙不是甲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