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处受理了一份继承公证,前来我处的是被继承人王先生的前妻赵女士和儿子小王先生,申请继承的财产是一套王先生离婚后购买的房地产,经公证员审查赵女士和小王先生提供的材料以及询问二人后得知,王先生的父母都在他之前过世了,王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也没有再婚,二人婚内只生育了一个儿子就是小王先生,那本案中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作为儿子的小王先生。
但是公证员在核查王先生的职工档案之后发现,王先生还有一个女儿小唐女士。经公证员进一步询问赵女士得知,这个女儿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女儿,王先生没有与小唐女士的生母登记结婚,所以赵女士认为小唐女士不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一开始就隐瞒掉了这个情况。公证员对赵女士进行疏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唐女士也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与小王先生有同等的继承权,赵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充分的反思,表示届时会补充相关材料并把小唐女士和自己儿子一起叫来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苏城公证处公证人员提醒各位广大市民朋友,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遗产继承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