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夷女士离婚了,他们共生育了一个儿子,当时离婚时约定孩子归陈先生,夷女士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1300元,现因夷女士失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想要变更抚养费。
公证员了解完情况后,根据陈先生和夷女士的意思,为其起草了协议书,将原来的抚养费由1300元改为800元,双方表示认可并接受变更后的抚养费,同时,陈先生表示自己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上述抚养费的减少对抚养子女不会造成影响。公证员告知二人,在今后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若有需要,本着有利于抚养子女的原则,双方对抚养费还可以再次协商约定。
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日益攀升,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确实是个头疼问题,根据现实情况,离婚时约定的内容可能在后期发生变动,根据此种情况可以来公证处办理协议书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