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程序绕不过“放弃继承”这个概念,很多当事人不明白:我放弃是说明我都不要了,那为什么还要提供各种材料?我们来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放弃的是对遗产的继承权,是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均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一权利具体怎么实现,我们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另外,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法律是放弃继承这一概念的基础,我们的“放弃”必须依法进行。所以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就是一种放弃继承权的实现方式。而公证处接到申请时,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来审核当事人的继承人地位和相关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核实无误才可以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