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二条规定了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文书的出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最基本的两项规定以下所示:
一、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应当审查的相关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相关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