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许多人不愿主动去订立遗嘱,现如今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订立遗嘱成了大部分人交代身后事的方式。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市民对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时间与遗嘱的法定形式存在认识误区,在订立遗嘱前要做到对以下八点法律注意事项的知晓,对遗嘱秉持谨慎的态度。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订立的六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均受法律保护,遗嘱并非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遗嘱公证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仍旧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立遗嘱人应当神智清晰,具备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其他共有人的遗产尚未分割的,立遗嘱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如遗嘱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开始生效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六、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撤回、变更所立的遗嘱。
七、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八、立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在此警醒广大市民,对财产的处分须经过深思熟虑切莫在不完全知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草率地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