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何先生来到苏城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全公证。何先生之所以需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是因为其公司与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合作开发设备的过程中产生了知识产权纠纷。
    据了解,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因设备技术要求和设备工艺流程需要,双方公司的相关人员建立了技术交流微信群。在设备开发完成之后,B公司先一步对双方共同研发的设备申请了专利权,而A公司却认为该设备系其自己公司的研发资料和研发成果。由于双方公司事先未对研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进行约定,双方参与的技术交流微信群聊天记录便成了关键证据。何先生为了配合A公司收集证据,维护公司利益,主动申请将微信群以及其与B公司技术人员个人的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时,何先生向公证员保证这些聊天记录事先没有进行过任何删除、修改,也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受理了申请,并用5个小时对何先生浏览其微信中的4个群、3个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全程摄像,并监督其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屏。
    公证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