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周六我处公证人员在值班时,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阿姨,李阿姨说上个月自己的亲哥哥去世了,哥哥名下登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因为上述财产需要过户,相关部门需要继承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李阿姨来替自己嫂子来公证处咨询一下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经公证人员耐心的询问后得知:李阿姨的哥哥和嫂子是再婚夫妻,他们各自在之前都有过一段婚姻,都与前任生育了子女,并且在离婚时都与前任约定了各自的子女由前任扶养,双方再婚之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了。李阿姨说自己的亲侄子虽然由哥哥的前妻扶养,但是彼此之间还是有来往的,他作为哥哥的亲生子女可以前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手续。然而嫂子的前一段婚姻是在外地,离婚后只身一人来了苏州,与子女断了联系,李阿姨认为嫂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没有继承权,不需要来公证处办理任何手续。根据实践经验,对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这一标准很难确定,如果李阿姨嫂子的子女没有与李阿姨的哥哥共同生活,但李阿姨的哥哥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也算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对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这一说法,必须由李阿姨的子女亲自来到公证处,由他本人如实陈述情况才能知晓。
在实践中,情况更为复杂,还需各位根据自家情况询问我处公证人员准备材料,切莫笼统认为别人家为什么不需要这些材料,自己家就需要这些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