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继承公证中,存在一种情形,即法定继承的背景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可否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反对观点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在上述情况下,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则不符合“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前提条件。
肯定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124条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即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在公证中,此种放弃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来实现。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相当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此,笔者更支持肯定观点,理由如下:
1.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一方面,可以对《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进行文意解释,“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并不等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规定更侧重于没有继承,故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也应当符合上述情形。另一方面,既然《民法典》规定了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存在着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在上述情况下,禁止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将使得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设置形同虚设,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2.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基于意思自治所作出的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允许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话,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仍然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不仅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相悖,而且也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