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在父母去世后在整理父母的遗物时,发现了某银行保管箱的客户钥匙一把。跟银行沟通后得知,王女士的父母和该银行签订了《保管箱租赁合同》,租用保管箱一个。《保管箱租赁合同》中约定保管箱只能由寄存人本人打开,若寄存人死亡,其继承人欲领取箱内存物的,需取得公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确定继承人资格的生效文书。因此王女士来到本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员询问了该保管箱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自己对保管箱内财产的想法。但王女士也不知道保管箱里有些什么财产,决定要先搞清楚保管箱内的物品价值,之后再做决定。公证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合同约定以及王女士的诉求,制定了“先查询,后继承”的公证方案。
    随后,本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两人携带身份证件、公证处介绍信、查询函等材料,和王女士共同前往该银行,办理开启保管箱的保全证据公证。在进入银行保管仓库后,公证人员对保管箱的开箱过程进行拍摄,对箱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确定保管箱内所有的物品种类和数量,并当场制作了财产清点清单。
由于保管箱内除了有价值的物品外,还存放一些有些年代的纪念品、老照片以及信件等,虽然经济价值并不高但十分有纪念价值。完成该公证后,王女士后续只要办理继承公证后,便能从银行领取这些物品。
    随着居民财产安全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办理银行的保管箱租赁业务,将个人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记名单据、文件资料等以租赁保管箱的形式交由银行保管。如出现寄存人去世的情况后,公证员提醒需要办理领取保管箱内物品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及时清点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情况,尽快办理遗产继承手续,避免家庭内部产生纠纷。
寄存人死亡后如何能快捷开启保管箱?
    1、可在寄存时约定保管箱与他人共同使用或授权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因各银行的管理办法不同,寄存人可根据银行的要求登记共同使用人或指定代理人。出现意外情况时,保险箱可由其共同使用人或代理人单独打开。
    2、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寄存人可以选择在遗嘱中指定保管箱物品的归属,注明银行支行名称及保险箱编号,在其去世后由指定的继承人领取。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有权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